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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乌鲁木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项目负责人变更事宜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4-04-09 13:42:19 |   作者: 文化理念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变更行为,遏制项目负责人超过规定数量任职、随意更换和只投标不履约的失信行为,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自治区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规定》(新建法[2006]13号)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工程自招标、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同履行期间直至工程完工前,原则上不可以变更项目负责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三)非施工或监理企业原因,工程长期不能确定中标人或工程处于长期停工状态。

  (一)施工或监理企业首先向建筑设计企业递交《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获得建筑设计企业同意。

  (二)在建筑设计企业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施工或监理企业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报备《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将核实情况公示3日后予以备案。

  (三)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将备案后的《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表》原件转送合同备案机构、施工许可颁发机构。

  (二)工程经建筑设计企业组织五方验收达到合格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验收监督通过,验收信息公示在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网站的,施工或监理企业到招标投标交易机构即时办理解锁手续。

  (三)工程属本通知第一条(一)~(四)项变更项目负责人情形的,施工或监理企业应持获得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的《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表》原件,到招投标交易机构即时办理解锁和锁定手续。

  (三)更换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四)项情形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四)更换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双方解除工程合同协议书。

  (一)施工或监理企业应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开展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工作。

  (二)变更备案工作完成前,除项目负责人亡故情形外,原项目负责人仍应履职。

  (四)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筑设计企业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允许超出三项。

  (五)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在一个工程建设项目任职,如确需在其它项目兼任的,应当征得建筑设计企业书面同意。

  (七)施工或监理企业应将获得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的《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表》原件留存施工现场备查。

  (八)施工或监理企业须对报备的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的,记施工或监理企业不良行为一次,将在乌鲁木齐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体系中对其按照一般不规范行为扣分。

  (九)市建委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变更的,记施工或监理企业不良行为一次,在乌鲁木齐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体系中对其按一般不规范行为扣分。

  (十)在受理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否则,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变更行为,遏制项目负责人超过规定数量任职、随意更换和只投标不履约的失信行为,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自治区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规定》(新建法[2006]13号)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工程自招标、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同履行期间直至工程完工前,原则上不可以变更项目负责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三)非施工或监理企业原因,工程长期不能确定中标人或工程处于长期停工状态。

  (一)施工或监理企业首先向建筑设计企业递交《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获得建筑设计企业同意。

  (二)在建筑设计企业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施工或监理企业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报备《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将核实情况公示3日后予以备案。

  (三)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将备案后的《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表》原件转送合同备案机构、施工许可颁发机构。

  (二)工程经建筑设计企业组织五方验收达到合格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验收监督通过,验收信息公示在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网站的,施工或监理企业到招标投标交易机构即时办理解锁手续。

  (三)工程属本通知第一条(一)~(四)项变更项目负责人情形的,施工或监理企业应持获得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的《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表》原件,到招投标交易机构即时办理解锁和锁定手续。

  (三)更换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四)项情形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四)更换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双方解除工程合同协议书。

  (一)施工或监理企业应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开展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工作。

  (二)变更备案工作完成前,除项目负责人亡故情形外,原项目负责人仍应履职。

  (四)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筑设计企业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允许超出三项。

  (五)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在一个工程建设项目任职,如确需在其它项目兼任的,应当征得建筑设计企业书面同意。

  (七)施工或监理企业应将获得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的《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表》原件留存施工现场备查。

  (八)施工或监理企业须对报备的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的,记施工或监理企业不良行为一次,将在乌鲁木齐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体系中对其按照一般不规范行为扣分。

  (九)市建委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变更的,记施工或监理企业不良行为一次,在乌鲁木齐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体系中对其按一般不规范行为扣分。

  (十)在受理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否则,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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