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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湖南省2012年高速公路和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估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4-04-07 17:11:32 |   作者: 企业文化

  来源: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3-01-04 00:00 【字体:】

   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估办法》(交质监发〔2012〕774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和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关于开展2012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估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我省将开展2012年高速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我局已受理监督的高速公路项目从业的监理企业(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以下同)和监理工程师(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以下同)。

   (二)2012年列入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且监理合同额50万元(含)以上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三)干线公路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依据《关于开展湖南省2012年度干线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估工作的通知》(湘质安监〔2012〕330 号)和《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湘交质安〔2011〕 529号)开展信用评估工作。

   (一)严格按照《新办法》附件1和附件2规定的评价标准开展2012年度监理信用评估工作(部分失信行为在《新办法》中有注解说明)。

   (二)按照《新办法》的评价程序执行,开展监理企业信用自评,监理企业应将自评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项目业主(无需网上填报,填报表格格式参照本通知附件 ),并加盖监理企业公章,自评信息是指企业按照评价标准对从业项目进行自评扣分的详情。项目业主将初评结果报送我局的同时应告知监理企业。

   (三)对于2012年交工验收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对监理企业在该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期间的信用状况做总体评价。

   (一)监理企业负责组织项目监理机构开展信用自评工作,应于2013年1月18日前将自评信息报项目业主。

   (二)各项目业主应于2013年2月8日前将本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初评结果、扣分依据等资料报送我局,同时应将初评结果抄送相关监理企业。项目业主未按规定上报或评价工作不认真的,我局将责成项目业主限期改正上报,必要时对初评结果进行现场复核。

   (三)我局将重点审核信用评分大于95分的监理企业,确保评价结论如实反映监理企业实际情况。

   (一)按照《新办法》第九条采集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以发文日期为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估资料。

   (二)信用评估材料包括本通知附件1、2、3相关表格以及采信文件资料。附件1、2、3相关表格需加盖单位公章,采信文件资料为《新办法》第九条所列资料的复印件。

   收集的采信资料要准确,失信扣分要有依据,评价计算要准确。

   (三)各监理信用初评单位的信用评估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我局。

   (四)监理信用评估材料报送方式:原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报送我局各片区监督组审核,再统一汇总至监理管理科;电子格式文件一份(《新办法》及Excel格式下载地址:,发送至邮箱:)。

   附件:1.湖南省2012年高速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估结果明细表(示例)

  附件1、2、3-监理企业(工程师)信用评估结果明细表、建设期间综合信用评估表.xls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现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估办法(试行)》(交质监发〔2009〕5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增强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诚信意识,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估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的评定。

   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项目监理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企业在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资质变更、投标活动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监理工程师在岗位登记、业绩填报、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属于从业承诺履行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列入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监理合同额50万元(含)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其中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还应满足以下条件:合同工期不小于3个月的二级(含)以上项目。

   第五条 不属于第四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纳入信用评估范围:

  (一)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的举报事件中查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问题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二)在重大质量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三)在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四)从业过程中有本办法附件1中“直接定为D级”行为的监理企业。

   第七条 信用评估工作实行评价人签认负责制度和评价结果公示、公告制度。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范围内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估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具体信用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综合信用评估。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地区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估管理工作,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信用评估的具体工作。

   项目业主负责本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估初评工作。

   监理企业负责本企业信用评价申报和相关基础信息录入工作。

   第九条 下列资料可当作信用评估采信的基础资料: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文件(含督查、检查、通报文件)和执法文书;

   (二)质量监督机构发出的监督意见通知书、停工通知书、质量安全问题整改通知单;

   (三)工程其他监管部门稽查、督查(察)、检查等活动中形成的检查文件;

   (五)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相关文件;

   (六)项目业主有关现场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履约、质量和安全问题的处理意见;

   (七)总监办、项目监理部、驻地办有关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理意见;

   (八)项目业主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供的项目监理人员履约情况(包括合同规定监理人员、实际到位人员及人员变更情况等内容)。

   第十条 项目业主、项目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收集的基础资料做分析、确认,对有疑问或证据不充足的资料应查证后作为评价依据。

   项目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纳入信用评估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每年不少于1次进行现场检查评价。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负责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项目监理情况向项目业主提出信用评价申报,并将项目监理机构和扣分监理工程师的相关信用自评信息录入部信用信息数据库。项目业主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初评结果、扣分依据等有关的资料报项目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同时将初评结果抄送相关监理企业。监理企业如有异议可于收到初评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申诉。项目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现场检查评价情况、申诉调查结论等对项目业主的初评结果进行核实,将核实后的初评结果报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

   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依据项目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核实后的初评结果,并结合收集的别的资料进行审核和综合评分后,将评价结论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审定后的评价结果委托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录入部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同时将书面文件报部。

   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机构在汇总各省评分的基础上,结合掌握的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情况,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做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估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监理企业信用评分的基准分为100分,以每个单独签订合同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合同段为一评价单元进行扣分,具体扣分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对有多个监理合同段的企业,按照监理合同额进行加权,计算其综合评分。

   联合体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对联合体各方均按照扣分标准做扣分或确定信用等级。合同额不进行拆分。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对监理企业的初评评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四)计算。

   监理企业在从业省份及全国范围内的信用综合评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一)、(二)分别计算。

   第十六条 对于评价当年交工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监理企业当年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做评价外,还应对监理企业在该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期间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做总体评价。

   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期间的信用总体评价的评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三)计算。

   第十七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估分为AA、A、B、C、D五个等级。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

   第十八条 监理企业首次参与监理信用评估的,当年全国信用评估等级最高为A级。

   任一年内,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仅在1个省从业的,当年全国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为A级。

   第十九条 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的监理企业实行动态评价,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企业在该省和全国范围内当年的信用等级定为D级,且定为D级的时间为一年。

   第二十条 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期间,任一年在该工程建设项目上发生“直接定为D级”行为之一的,其在该项目上的总体信用评估等级最高为B级。

   第二十一条 监理企业有本办法附件1中第35项行为的,在任一年内每发生一次,其在全国当年的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到D级。

   第二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估实行累计扣分制,具体扣分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

   第二十三条 评价周期内,对监理工程师失信行为扣分进行累加。

   第二十四条 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不小于12分、但小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

   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不小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评价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应该少于10个工作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最终确定的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估结果自正式公告之日起4年内,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和“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监理工程师的扣分情况,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信用评估等级为D级的企业、累计扣分不小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列入“信用不良的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信用评估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等工作。录入交通运输部数据库的信用数据资料应经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签认。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信用评估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省级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估资料的管理。

   监理企业信用评估纸质资料及信用评(扣)分、信用等级等的电子数据资料保存期限应不少于5年。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估资料应不少于6年。

   第三十条 监理企业或监理工程师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估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按时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诉;如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再次申诉。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不定期组织对全国信用评估情况做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项目上从业的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估工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评价办法。

  以他人名义或弄虚作假进行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或串标、围标的

  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

  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检查(督查)提出的监理问题未整改、整改不及时或经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等进行审批的,或监理计划(规划)、监理细则未按规定审批的

  对施工现场发现的质量上的问题、安全风险隐患、环保问题,未及时提出书面指令督促实施工程单位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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