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运综合体育

文化理念
咨询服务热线······
0371--62037032
0371-62037032
文化理念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企业文化 > 文化理念

一文了解:南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理细则

更新时间: 2024-04-28 23:01:17 |   作者: 文化理念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筑设计企业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二条凡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采取了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监管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市本级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建设工程监管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对项目招标方式来进行核准,同时根据项目特点,在初步设计阶段批复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概算。

  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政府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结算、决算进行评审,并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条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地质条件不复杂、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施工难度不大的项目,可以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原则上陈列布展类、古建筑修缮类项目不得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五条建设单位理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一)按照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政府投资项目还应当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或投资决策批复;

  第七条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投标人能够使用联合体方式参与项目投标。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八条建筑设计企业在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前应做好前期论证和设计把关工作。政府投资项目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经审查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不得随意变更和突破,原则上不允许新增建设内容以施工图设计变更形式纳入原建设项目,新增建设内容应重新立项建设。项目确需调整初步设计和概算的,需按照南宁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程序报请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查批复。

  第九条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在项目开工前使用广西数字化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施工图审查并取得审查合格书。

  第十条建设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原则上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范本》,招标文件内容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合理确定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审批部门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批复后,建设单位应将总承包范围对应的经批复的初步设计图纸及概算,以及符合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报财政部门评审招标控制价,审定的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企业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造价机构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工作的专家组成。各专业专家应根据招标文件评标专家分工要求分别对相应内容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工程总承包项目应采用总价合同,中标价即为合同价。合同中应当约定价款确定及调整办法,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可以调整的情形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政府投资项目,合理施工期内主要建筑材料调价符合《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调价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南重点办〔2014〕29号)规定。

  第十四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对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及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包人或工程总承包单位作为招标人,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中标价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确定应在公开招标前征询财政部门的意见。工程总承包单位作为招标人时,其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及评标结果应报发包人同意。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南宁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定价工作指引》的规定开展询价定价工作。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相关建设手续。

  第十六条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七条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配备相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只能承接一个项目,并应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八条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编制总承包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及设计、采购、施工计划,参建单位应按照计划进行进度管理。因工程总承包单位责任造成超出投资概算、工期严重延误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信用体系有关管理办法,扣减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工程总承包项目相关责任从业人员的信用分。

  第十九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并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参建单位应按照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五方责任主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应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发生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工程总承包单位造成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信用体系有关管理办法,扣减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工程总承包项目相关责任从业人员的信用分并追究法律责任。五方责任主体存在相应质量责任的,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施工安全事故、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工程总承包项目应严格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施工。符合工程变更情形的政府投资项目,需按照南宁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程序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成相关变更备案手续,但不纳入合同价调整范围。

  (一)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总承包单位理应当依据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各分项、各阶段工程合计总价与实际合同价相一致的原则提供阶段工程量清单,经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审定后,建设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计量支付。

  (二)建设单位应当确保建设资金及时到位,采用按月度约定额度支付方式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并且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在履行完缺陷责任期内规定的义务后,建设单位应付清全部工程款。

  第二十二条工程总承包项目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参加。

  各类工程管理技术性文件、报验表格等资料应按工程总承包项目特点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一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意见,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其实际承担的工程内容在管理技术文件、报验表格的相应位置签署意见。

  工程保修责任书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并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向建设单位移交全套工程技术资料。项目前期资料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并由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项目采用BIM技术或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建设单位应将其BIM模型数据及装配式建筑技术数据,在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同时,一并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完成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按照原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上一篇:关于立即开展基坑工程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

下一篇:《甘肃省房建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手册细则(试行)》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