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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4-02-29 15:51:12 |   作者: 文化理念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行业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监理市场行为,有效落实监理单位责任,强化监理从业人员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文件精神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监理单位应履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理责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标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钢筋、混凝土、隐蔽工程等涉及结构安全、消防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力度,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及时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资料,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工程质量标准或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的,应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应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完善监理日志、监理月报及旁站记录等,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依据职责权限在相关工程资料上签字,不得补签、代签。

  实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1号)文件要求,监理单位在合同签订后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在省住建厅“合同信息归集系统”中录入监理人员、监理服务价格和监理服务期等相关合同信息。其中监理人员配备不应低于《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1、附件2),同时应按投标承诺或监理合同约定配备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以上信息填写齐全后,形成带二维码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信息表”,经建设、监理单位盖章确认,上传至归集系统。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信息表”填写内容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合同信息表作为后续办理相关手续及合同变更和监理现场行为监管的重要依据。

  (一)完善项目现场监理人员实名制管理。按照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118号)文件要求,将进入施工现场的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全部纳入实名制管理范围,强化日常考勤的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开工后,监理企业应通过智慧工地系统或监理面部识别考勤管理系统做好监理项目部成员实名制信息登记、系统对接工作,设立进出施工现场门禁系统、人脸考勤系统,严格实施项目管理人员实名制考勤。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中,要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和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要求配备监理人员,并把现场考勤记录情况作为检查的依据之一。对检查中发现的人员未到岗履职和随意变更等情况,进行通报并依法依规处理。

  (二)规范项目现场监理记录管理。监理单位在巡视、旁站、平行检验时应做好各项原始记录,在全市新建工程建设项目中开展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全过程现场动态记录,形成电子影像资料,实时、有效地开展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工作。所有影像资料应与原始记录一一对应并及时保存以便随机核查,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程验收和工程项目评优的基础性资料。

  (三)加强监理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文件规定,按要求配备足够的见证人员,负责取样和送检等现场见证工作。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对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进行检查,留存检查记录。样品取样时,见证人员应在场见证并在施工现场视频监控下进行;样品送检时,见证人员须对检测样品全程见证,并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指纹确认,对送检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检测机构接收见证检测样品时,除应核对检测样品外,还应通过指纹识别系统核对见证人员身份。如出现见证人员指纹无法识别、与指纹库中信息不符、与检测合同约定的人员不符等情况,检测机构应拒绝接收样品,不得开展检测。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对见证取样送检情况进行抽查,如在抽查中发现监理单位有违规行为应进行严肃查处。

  (四)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管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标准实施监理,项目监理机构要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分管人员并明确其职责,认真审核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专项巡视检查,组织危大工程的验收,并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处置现场安全事故隐患。对于不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履行监理安全责任的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由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任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提升监理从业人员业务技能。监理从业人员应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升业务技能。宿迁市建设监理协会(简称协会)可对我市范围内承接工程建设项目监理业务的监理企业从业人员进行监理业务培训,采用集中面授或线上培训的方式,进一步提高我市监理人员业务技能水平,学习期满发放监理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学时证明。

  (二)开展监理企业从业人员信息采集服务工作。协会应对会员监理单位开展监理企业从业人员信息采集服务工作,各监理单位可以登录江苏省工程监理企业从业人员信息采集系统办理信息采集事宜,协会应对省内工程监理企业上传的信息采集相关材料进行初步核验,初步核验通过后上报省级核验,省级核验完成后的人员相关信息同步至省一体化平台,并作为监理企业聘用为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岗位从业人员的依据。

  本通知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监理项目和含监理服务的全过程咨询服务项目。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注:1.此标准为江苏省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推荐标准,原则上不宜低于本标准配备要求,适用于工程项目实施阶段。

  2.表中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从业要求,需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江苏省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有关规定。

  3.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专业搭配应合理,配备的监理员的数量不宜超过专业监理工程师的2倍;超过本标准配备的监理人员,不受比例限制。

  4.工程规模指项目监理机构承担同期施工的实际开工规模总和,分期分批建设的项目,按实际开工当期规模总和配备监理人员。

  5.考虑工程复杂程度和工期安排,可以对配备情况进行调整,工程收尾整改期间,监理人数可适当减少,以投标承诺、合同约定为准,应满足项目监理工作需要。

  6.超过30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群体工程或住宅商业综合体项目,不低于住宅项目监理人员配备数量。

  以10000万元为基数,工程造价每增加5000万元以内,监理人员增加1人;工程造价5亿元以上的项目,工程造价超出部分每增加1亿元以内,监理人员增加1人。

  以10000万元为基数,工程造价每增加5000万元以内,监理人员增加1人。

  注:1.此标准为江苏省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推荐标准,原则上不宜低于本标准配备要求,适用于工程项目实施阶段。

  2.表中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从业要求,需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江苏省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有关规定。

  3.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专业搭配应合理,配备的监理员的数量不宜超过专业监理工程师的2倍;超过本标准配备的监理人员,不受比例限制。

  4.工程规模指项目监理机构承担同期施工的实际开工规模总和,分期分批建设的项目,按实际开工当期规模总和配备监理人员。

  5.考虑工程复杂程度和工期安排,可以对配备情况做调整,工程收尾整改期间,监理人数可适当减少,以投标承诺、合同约定为准,应满足项目监理工作需要。

  6.其它工程包括:管廊工程、给水排水工程、风景园林工程、垃圾处理工程、燃气热力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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