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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备案工作的意见

更新时间: 2024-05-01 07:15:55 |   作者: 市政房建工程监理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备案制度,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实行备案制度,备案内容有项目基础信息和项目监理机构阶段人员配备情况。建筑设计企业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根据监理单位的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登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中“质量安全监督申报”栏,填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备案登记表》(附件1)、《项目监理服务阶段机构人员配备情况表》(附件2),并下载纸质备案表按要求盖章后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工程建设项目可依据工程实际开工标段进行备案。

  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附件3)配备。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及建设(代建)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中,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最低标准,并应按工程实际进度需要,分阶段、分专业配备相应监理人员。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中监理机构各阶段人员配备数量、任职条件以及人员进场时间应当同投标时承诺的一致。各地备案管理机关在实施监理项目机构人员备案时,不得采取押证、指模考勤等方式。

  三、人员在服务阶段期间变更的,由监理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报原报备机关登记变更。人员变更,变更后的人员任职条件不低于变更前的人员任职条件且应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将变更情况报送原备案部门。存在以下情形的,经建筑设计企业同意,监理单位可以办理人员正常变更:

  四、未按上款规定变更的总监理工程师,一年内不得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参加监理投标活动;其他人员未按上款规定擅自变更或退场的,被更换人员6个月内不得参加监理投标活动。

  (一)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可按基础、主体、装修三个阶段完成情况办理核销;分标段开工的项目可按实际完工标段办理核销;

  六、备案机关在受理备案过程如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应不予受理。备案机关收到建筑设计企业备案申请或监理单位变更、核销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完成备案、变更、核销工作。

  七、各级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和施工现场监理机构人员到位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监理机构人员不按规定配备到位、不履行监理职责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八、本意见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省厅原闽建建[2008]42号、闽建建[2007]20号、闽建建[2004]56号文件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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