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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行业专项整治百日行动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4-05-01 07:15:40 |   作者: 市政房建工程监理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强化工程监理企业监管,规范监理企业市场行为和监理从业人员履职行为,压实监理责任,促进监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自即日起开展2023年度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行业专项整治百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通过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监理行业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强化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责任意识、诚信意识、自律意识,促进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规范监理行为、履行监理职责、落实建设工程相关法律和法规及标准规范,进一步提升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上的水准,健全完善监理行业监管长效机制,促进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

  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筑施工公司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DB37/T 5028-2022)、《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DB37/T 5009-2022)等规范标准。

  1.注册地在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并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以及它注册监理工程师。

  2.全省正在实施监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含外省企业在山东承接监理业务的项目)。

  5.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是否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派驻到位。

  7.监理人员应知应会知识掌握情况,对监理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要点熟悉情况。

  8.项目监理机构是否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开展工作,是否切实执行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监理工作制度。

  10.总监理工程师是否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组织并且开展专项方案审核、施工现场监理和工程验收。

  13.监理日志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记录与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相关的问题。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通知启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通知到每一家监理企业、每一个在监工程建设项目。所有工程监理企业及所属项目监理机构对照整治内容做全面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自行复查,自查复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存档备查。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采用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内所有工程监理企业和在监项目做全面检查。其中,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对注册地在本地的监理公司进行全覆盖检查,县(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行业领域对管辖的所有在监项目(包括外省监理企业实施监理的项目)进行全覆盖检查。设区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直接监督管理的项目全覆盖检查,并对所辖县(市、区)的在监项目进行抽查,每个县(市、区)抽查项目不少于5个(房建项目4个,市政项目1个),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抽查每个县(市、区)监理企业不少于5家(若不足5家,按实际数量检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16市贯彻落实专项整治情况做督导检查,抽取部分企业项目验证落实情况,对检查情况做全省公开通报。

  (一)强化组织领导,压紧压实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格外的重视监理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科学研究制定方案,迅即开展专项整治,压紧压实各级监管责任,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动真格、出实招、见实效。

  (二)全面摸清底数,突出检查重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摸清所管辖监理企业、从业人员、在监项目底数,建立工作台账。要充分运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做网上巡查,将监理企业注册的人员数量达不到相关资质规定要求的企业,纳入重点检查对象。

  (三)加大处罚力度,净化市场环境。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整改台账,跟踪整改到位;对情节严重的,进行公开曝光、信用扣分;对监理企业及个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处罚。要印发普查情况通报,清理一批“空壳”企业、“僵尸”企业,推动监理市场向“宽进、严管、重罚”发展。

  (四)建立长效机制,改进监管方式。专项整治既要着力解决当前监理行业存在的明显问题,又要注重了解监理企业遇到的实际困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总结评估专项整治效果,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一直在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形成有利于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推动全省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

  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确定1名工作联络员,于3月10日前将联络员信息(包含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行业主管部门专项整治部署开展情况于3月31日前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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