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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济研究 国内的EPC都是假的?

更新时间: 2024-03-29 12:49:47 |   作者: kaiyun体彩安全

  这个标题很“标题党”。EPC也是老生常谈。这篇文算是外行来谈。外行看热闹但也希望能看点门道。真假是相对而言,假作真时真亦假。真金都需要经过市场的检验。

  政策力推的宏观背景是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层面上是以行业试点基础,在工业领域推广,进而推至全行业发展。

  建国以来,我们先后经历过建筑设计企业自营方式,学习苏联模式,工程指挥部模式以及借鉴西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模式形成的中国特色的“四制”模式。建筑设计企业自营方式即建设单位自己组织设计和施工,自己采购设备材料,自行组织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接着学习苏联老大哥的“三制”模式,实行以建筑设计企业为主的甲、乙、丙三方制。由于三方形成制衡关系,各自为政,相互扯皮,对工程的整体效益影响很大,最后逐步停止实行。工程指挥部模式即建设项目的组织形式大都以工程指挥部为主。指挥部一般由相关政府部门、建筑设计企业联合组成,指挥部专门负责建设期间的设计、采购、施工的管理,建成后移交生产部门。这种模式在某些行业一直延续到上世纪80年代末。80年代中年期借鉴西方工程建设的管理模式,实行了“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四制”的推行对工程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和效益的提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探索、推行工程总承包是进入该模式时期的重要标志。

  1982年6月8日,原化工部印发了《关于改革现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试行以设计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制的意见》的通知,“根据中央关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我们总结了过去的经验,研究了国外以工程公司的管理体制组织工程建设的具体方法,吸取了我们同国外工程公司做合作设计的经验,为了探索化工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途径,部决定进行以设计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管理体制的试点。”1984年9月、10月,原化工部第四设计院(现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第八设计院(现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先后开始按工程公司模式试行工程总承包。化工行业开始试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开启了探索之路。

  1984年9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号),提出“三、建立工程承包公司,专门组织工业交通等生产性项目的建设。各部门、各地区都要组建若干个具有法人地位、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工程承包公司,并使之逐步成为组织项目建设的主要形式。”而后在不同时期逐步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

  经过30多年的发展,国内在工业领域工程总承包模式日趋成熟,但是在建筑、市政、交通等领域,工程总承包发展相对滞后。自2014年以来,国务院及住建部等部门不断出台文件,积极地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罗列部分文件。

  i. 2014年7月住建部印发《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要求加大工程总承包推行力度。倡导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有实力的工程设计和施工公司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

  ii. 2016年5月住建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

  iii. 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2017〕19号),要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

  iv. 2018年1月住建部发布《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对总承包相关的承发包管理、合同和结算、参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随后又相继出台了针对总承包施工许可、工程建设价格等方面的政策法规。

  v. 2019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为响应国务院及住建部一系列文件精神,浙江、上海、福建、广东、广西、湖南、湖北、四川、吉林、陕西等地启动了工程总承包试点,相继发布工程总承包的有关政策,重点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

  回答这样的一个问题前,首先,需要梳理下工程总承包与EPC是啥关系?市面上有很多文章直接将“EPC=工程总承包”,默认工程总承包即EPC承包。既然政策力推,我们一起看看政策是怎么约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筑设计企业签订的合同,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工程总承包一般都会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建筑设计企业也能够准确的通过项目特点和实际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上述是建市〔2016〕93号对工程总承包做的定义。下一个问题来了,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是不是EPC?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国内通常翻译为设计采购施工,所以EPC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这样的一个问题的我们放在第三节讨论。

  其次,房建市政领域最通用的是什么模式?既然工程总承包或者EPC推行缓慢,那国内实践用的最多的模式是什么?现状多为施工总承包,甚至土建总承包。国内项目最通用的是施工总承包模式,即项目管理模式角度的设计-招标-施工(DBB)模式。发包人在项目立项后先委托一家设计单位完成项目的设计,在设计阶段编制施工招标文件,随后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商,最后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管理下由施工承包人具体完成项目的建造。这种模式经过大量的工程实践,被普遍的应用,是各大施工商的拿手活。但这一个模式的特别之处在于“一环扣一环”,即工程实施一定要按照设计-招标-施工(DBB)顺序进行,一个阶段全部结束另一个阶段才能开始。这种线性顺序易导致周期长成本失控、设计的可施工性差变更频繁。这个就是设计、采购、施工分离下的问题。相反,工程总承包/EPC具有节约工期、减少相关成本、责任主体明确的优势。因此,从市场供给端项目业主角度还是行业升级项目需求端,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是趋势,这是工程总承包/EPC被推行的缘由。

  最后,学习苏联模式从管理体制形成了条块分割,建材行业与建筑行业管理分离,设计、加工制造、施工分属不一样的行业,分业管理,造成互相分隔、各自为政。建筑设计企业统一安排由不同专业公司完成不同阶段的任务,由此造成了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相互脱节。受制于投资主体和管理体制等系统性问题,建筑设计企业仍习惯于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分别发包,造成所谓的建筑业价值链的割裂。另外,从参与主体来说,房建市政领域设计与施工是最大的两类参与主体,由于资质壁垒和多部门交叉的管理方式造成市场分割,设计企业基本在干设计,施工公司也只能干施工。以施工为主体的建筑业企业在国内开展的工程总承包业务一般都局限于深化图设计-施工总承包和采购-施工总承包,真正涵盖设计、采购与施工的较少。此外,抛开资质且不谈,设计与施工是区别很大的工种,一个属于知识密集型,一个属于劳动密集型,对技术、人才和管理能力的要求截然不同。产业链角度,设计属于产业链上游,施工属下游。我们常说上山容易下山难。上游去下游就是上山,反过来走就很难,施工公司朝工程总承包转型或升级难。

  先讨论一下上小节遗留的小问题。EPC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Construction)国内通常翻译为设计采购施工。这个翻译从业务或产业链角度能够理解,工程业务一般就是设计,采购和施工三大块。但这个设计Engineering不是单一的Design。E不是一个节点,而是一个过程,E不仅包括具体的设计工作,涵括以项目需求或建筑设计企业需求为依据,从项目立项、投资研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详细设计、工程策划、工程验收、合同履约等整个建设工程内容的总体策划和具体工作。因此,EPC不是设计、采购与施工三项工作的叠加,线性组合。其集成性和系统性的特点极其显著。

  真假是相对而言。国际上EPC慢慢的变成了国际通行的工程发包模式,并且在国内化工、石油、冶金和电力等行业也早已大范围的应用。但房建市政设施建设工程与化工电力等工业工程不同之处在于,这些工业工程以大型装置或工艺过程为主要核心技术,工艺设备的设计、制造、采购与安装成为建设项目实施中的核心。反映在投资上,设备占比相对于房建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要高很多,一般超50%。工作原因年初调研一工业污水项目,设备占总投资比例约65%。因此,拥有核心技术也就具有核心竞争力,就可以驱动采购、施工整一个流程,实现EPC联动。从企业角度,就能发展成为建市〔2014〕92号文提到了的“工程建设全过程服务能力的综合工程公司”。但房建市政领域还停留在简单加总层面,对工程总承包的理解,更像是二房东,中间商赚差价,设计院把工程接下来,然后把施工分包出去,施工就纯干施工的活,就跟传统施工总包一样。反之,施工也是如此。当然谁牵头就可约定抽取对方几个点利润。实践中,部分地区建筑设计企业更倾向于设计单位做工程总承包/EPC承包,设计单位牵头工程总承包更能发挥设计优势,更加有助于设计优化与造价控制。各地启动了工程总承包试点后,在2017年至2019年,大量的设计院承接了工程总承包项目,但通过2年左右的实际操作,设计单位并没有完全发挥设计先行的优势的同时,反而凸显了其现场管理能力、资源整合能力及抗风险能力的短板,这也导致了在2019年后大量的项目由实施工程单位牵头了。此外,房建市政领域以土建为主,更注重对工程建设项目本身的管理,对项目的进度、成本、安全、质量控制要求更高,施工公司相对设计企业更具有优势。总的来说,这种施工与设计形成的联合体,形式松散,铁路公安各管一段,联合体内部各管各,此外项目业主也深度介入,EPC名存实亡。假,此其一。

  其二,总承包就是要“包”住,“包”体现在合同上就是合同价格必须相对固定,否则就失去“包”的意义。通常情况下,可以实行固定总价,也可以约定某些调价条件。比如,项目执行期间发生变更时可以调价。如果没有变更,结算价=合同价。但实施过程中经常是“总包包不死”,只可以通过改变原合同的实质性条款来推动项目进度。初入行时被告知投资金额大项目不宜固定总价,这是现象,投资大不是原因,风险管理是原因之一。

  其三,风险体现在合同管理,进而影响履约。菲迪克的核心是合同管理,项目业主主要是通过EPC合同对EPC承包商进行监管。签订的合同中对建设过程中也许会出现的可变因素或风险不进行分析与预判,该有的分担风险约定不成熟,EPC总承包商的履约风险就很高。目前国内业主合同管理和履约意识也不强。一个现象就可以侧面反映,建筑业方面的律所业务一直比较红火。当然,也不乏揣着明白装糊涂的。

  如果把EPC视作一个产品,它是一个高风险属性产品。若想获得相应的回报,就需要相匹配的人才、组织、技术和管理能力。不然,事了拂衣去,深藏苦与泪。市场在变化,市场需求也不单单是EPC,在EPC基础上再附加其他价值如EPC+F,EPC+O,这也是不少企业提出的向投建营一体化转变。所谓变化中求发展,创新中谋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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