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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监理费用不能由建设方直接支付!

更新时间: 2024-04-30 03:46:13 |   作者: 人力资源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改进监理费用支付方式保障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的决定》(徐人常办〔2023〕64号)文件精神,发布《

  各县(市)区、铜山区、贾汪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建局,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规划建设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改进监理费用支付方式保障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的决定》(徐人常办〔2023〕6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强化建筑领域监理企业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创新监理工作机制,对原徐住建发〔2023〕年90号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设计企业、监理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属地建设行政主任部门、专户银行在项目开工前签订《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服务费专户存储监管协议》(附件1),开设监理服务费专用账户(附件2)。

  (二)建筑设计企业在项目开工前存储监理服务费并提供存储核定单(附件3)。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在企业领取施工许可前查验监理服务费存储证明。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建设项目整体的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前,应查验建筑设计企业监理服务费全额存储证明;在工程建设项目组织竣工验收前,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查验监理服务费足额存储证明。

  2. 监理合同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首次应存入50%监理服务费,余额在工程建设项目首批主体验收之前一次性存入;

  3. 监理合同额在500万元(含)及以上的,企业可制定分批次存入计划,向主管部门申请分批存入专户银行。

  在项目建设期间,监理单位应通过智慧监理系统发起监理服务费支付申请。建筑设计企业、属地住建主管部门通过智慧监理系统对监理履职行为进行考核。对考核不通过的项目监理机构,考核部门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工程建设项目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工作(检查、巡查、抽查、考核评价等)中,发现监理企业有以下不规范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及时录入系统作为考核依据。在整改完成后,监理服务费用延期3个月支付:

  (1)项目总监擅自变更或变更大于1次及现场监理人员与系统配备人员不一致的;

  (3)违反监理见证、旁站管理规定,未按要求做建筑材料和隐蔽工程验收的;

  (8)未及时对安全文明措施费支付及使用情况做考核、监管的(包括:安全文明措施费的支付情况,建筑设计企业是否单独列支,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予以及时足额支付;实施工程单位安全文明措施费的使用情况)。

  (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至监理合同约定付款节点时,监理单位通过智慧监理系统提交支付申请,对通过考核的监理单位,系统自动生成监理费支付通知推送至专户银行;专户银行根据支付通知通过银行系统将监理费支付给监理单位。

  (二)专户银行收到系统自动推送的支付通知后,按照监理单位申请金额进行支付。项目单位工程完工验收1年后,由监理单位或建筑设计企业通过平台系统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各方不再对该专户来管理,余款和利息返还至建筑设计企业原支付账户。

  (三)建筑设计企业和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解除合同的,专户不再进行监管;建筑设计企业重新进行监理招标,并确定监理单位后,需重新签订四方协议,并根据相关要求存储监理服务费。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同配合。工程建设项目属地招标部门负责落实招标人规范监理合同签订;建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告知建筑设计企业落实监理专户存储制度;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查验建筑设计企业监理服务费存储证明;工程建设项目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项目现场监理行为的日常考核及支付审核;监理行业协会负责系统建设维护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提高监管效能。发现监理单位有签订阴阳合同或与甲方串通套取监理服务费,低于同期监理行业平均成本价竞争、转包监理业务或使用外单位人员监理工程等行为的,主管部门将进行查处并通报抄送招标机构等部门,国有投资项目慎用相关不良企业,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涉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三)加强信息发布,规范市场秩序。监理行业协会应充分调研采集监理市场服务价格,配合造价机构定期发布监理行业平均成本指导价信息。监理协会积极努力配合主管部门修改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经建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公示公布后,招标机构引导建筑设计企业采用并签订,规范监理市场秩序,推动监理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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