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运综合体育

开运综合体育官方
咨询服务热线······
0371--62037032
0371-62037032
开运综合体育官方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开运综合体育官方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更新时间: 2024-03-31 20:29:30 |   作者: 开运综合体育官方

  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和交通安全、畅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和全封闭、全立交、汽车专用的一、二级公路(简称高速公路)。

  第三条高等级公路建设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地布局,并与土地规划、城市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坚持集中、统一、安全、高效的原则,加强对高速公路的管理。管理的具体形式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省交通部门负责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规划、修建、养护和路政、运政、规费征稽的管理。

  省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省交通部门、省公安部门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速公路沿线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应当教育本单位的人员爱路、护路。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破坏高等级公路及其设施的行为,都有权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六条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电瓶车、履带车、试验车、教练车和设计量最大时速小于6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等级公路。

  第七条汽车在高等级公路上行驶时,最低时速不能低于50公里;最高时速高速公路为120公里,汽车专用一级公路为100公里,汽车专用二级公路为80公里。

  第八条汽车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进入后,应当先在加速车道上或者路右侧将时速提高至50公里以上;退出时应当在出口标志前转入路右侧减速。

  第九条汽车在高等有公路不准超载;不准掉头、倒车、试车;不准穿越中央隔离带;不准出入口和匝道超车、停车。

  第十条汽车在行驶中,不准随意停车。因遇有障碍等必须停车或者因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检修时,必须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者右侧路肩上。禁止在行车道上修车。

  汽车因故障不能离开行车道或者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并立即报告公安部门。

  汽车在雨天、雪天、雾天、夜间或者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当按照限速标志减速行驶,并在前款(一)、(二)项规定基础上加大行车间距。

  第十二条汽车在行驶中,驾驶员和乘车人应当按规定系安全带。乘车不准离开座位,不准站立,不准向车外抛弃物品。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汽车。公安人员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十四条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及其他作业,应当设置安全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作业人员须着安全标志服,作业车辆、机械须开启黄色示警灯或者设置反光标志。

  第十五条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特大交通事故或者因严重自然灾害汽车不能通行时,省公安部门与省交通部门协商后,根据真实的情况决定关闭部分或者全部路段,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不准侵占、污染和破坏高等公路及其设施;不准擅自拆除、移动高速公路的设施;不准擅自在高速公路上开道口。

  第十七条在高等公路规划区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必须向省交通部门申报,由省交通部门依法审查同意,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两侧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其边缘应当与高速公路边沟外缘保持一定间距:学校、医院的最小间距为200米;开发区、集贸市场的最小间距为100米;其他建筑物或者设施的最小间距为30米。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通道不得与高速公路平面相交,规划建设与高速公路配套的辅助设施除外。

  第十九条凡修建跨越、穿越高级公路的桥梁、渡槽、通道、排污水道、管理线等设施,或者其他必须在高速公路上临时作业的,应当征求高速公路经营者的意见,并报省交通部门批准。涉及交通安全的,还应当报省公安部门批准。因作业需移动高速公路设施或者损毁高等级公路及其设施的,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或者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因自然灾害严重受损时,省交通部门应当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并督促有关方面及时抢修、恢复交通。

  第二十一条国家、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在本省投资建设高速公路及其设施,依法组建经营机构(以下统称经营者),享有自主经营管理权。

  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省交通部门、省公安部门的监督管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对其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及其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完好。经营者按照高等公路规划,经批准可以优先在其经营的高等级公路规划区内从事公路服务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的营收再投资用于本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高速公路,依照《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经营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时间,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执行。经营期满后,经营者必须按合同规定将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完好地移交省交通部门。要延长经营期的,应当在经营期满前6个月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原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个月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凡国家投资和利用集资、贷款修建和高速公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营者可设为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在批准时限内向过往汽车收取车辆通行费。过往汽车不得拒交。

  第二十六条车辆通行费的收取标准,由经营者报省交通部门审核,经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分别处以5元、20元罚款或者警告,并责令退出。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由公安部门处以50元罚款或者警告,并责令退出;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上12个月以下驾驶证。

  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和机动车驾驶员有以上行为,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损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造成自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正常行驶的汽车方和经营者不负责任。

  第二十九条进入高速公路的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处以5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三十条进入高速公路的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单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拦截汽车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造成高等级公路及其设施损坏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交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擅自在高速公路上作业的,由交通部门或者公安部门责令其停止作业。因作业移动高速公路设施或者损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按规定补偿的,由交通部门责仅恢复原状或者给予经济补偿,可以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按规定交付车辆通行费的,由经营者责令其交付应交费额5至10倍的车辆通行费;擅自在高速公路上收费的,按《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处理。

  第三十六条在高速公路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除本条例规定外,按上述两个条例的规定处理。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汽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除本条例规定外,按国务院《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高等级公路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上一篇:6月1日起施行又一资质落地!取消多项资质提高有关人员能力有一定的要求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