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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死!惠州市鹅城大桥及引道工程12·6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更新时间: 2024-04-15 21:04:04 |   作者: 企业文化

  日前,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惠州市鹅城大桥及引道工程(江北段)“12·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报告里说,2022年12月6日10时05分许,位于惠州市鹅城大桥及引道工程建设项目(江北段)主桥ZP1钢围堰内发生一起1名工人被钢护筒倒塌砸倒的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10万元。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按照事故调查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聘请相关专家,深入现场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人员受伤或死亡情况,分析了事故原因及暴露的主体问题,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了下一步工作要求。

  事故调查组认定,惠州市鹅城大桥及引道工程(江北段)“12·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2年3月2日,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住建部)证书编号:D144106***,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资质等级: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特级、公路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特级、铁路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特级、港口与航道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特级。

  2022年9月21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粤JZ安许证字〔2022〕010***延),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2年9月21日至2025年09月21日。

  2021年12月9日,惠州市某中心将惠州市鹅城大桥及引道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给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并签署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编号:HZEC-SG-2021-***),承包方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专门成立惠州市鹅城大桥工程及引道工程建设项目经理部负责该工程建设施工。承包范围:按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有关联的资料及说明,包括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排水工程、交通工程、综合缆线沟工程、照明工程和绿化工程等施工及保修(具体施工内容以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等文件为准)。

  经营范围:工程监理;工程测量;工程试验检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类(道路、桥梁工程、轨道交通勘察)施工图审查;工程代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建设价格咨询服务、工程咨询及技术咨询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有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2019年6月24日,取得《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证书编号:E142004779-***,有效期:至2024年6月3日,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铁路工程监理甲级、公路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2021年12月9日,惠州市某中心与某大桥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签署了《惠州市鹅城大桥及引道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合作协议书》,由某大桥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总监理工程师陈某(注册监理工程师证)负责该项目的监理工作。

  经营范围:建筑施工劳务、桥梁工程、钢结构工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土石方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起重设施安装工程、机电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工程机械设备、挖掘机、吊车租赁;建筑材料、沙石销售;特种专业工程项目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备起重设施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部分等级资质。

  2019年8月6日,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41218***,有效期:至2024年7月30日,资质等级:起重设施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2023年01月19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豫)JZ安许证字〔2020〕171***,安全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3年01月19日至2026年01月19日。

  2022年7月10日,惠州市鹅城大桥工程及引道工程建设项目经理部将鹅鹅城大桥建设项目的钢围堰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给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并签署《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某(劳务)HZEC-2022-***)。

  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机械设备租赁和维修服务;建筑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按照劳机分离的原则,惠州市鹅城大桥工程及引道工程建设项目经理部承租了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柳工60挖掘机、小松40挖掘机、徐工60挖掘机,作为惠州市鹅城大桥项目施工范围内相关工作及甲方人员安排的为项目服务的其他作业,并于2022年10月8日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2022年12月6日上午,鹅城大桥ZP1承台围堰按照工作规划进行基底凿除清理和钢护筒割除吊装工作(当天计划割除7#、8#、9#桩基的钢护筒)。

  7时许,挖掘班组和钢护筒吊装作业班组的工人陆续进入ZP1承台围堰底部作业。

  10时许,吊车司机樊某对8#桩基已切割过的钢护筒进行试吊,因该钢护筒底部未完全割除,无法吊起,现场实施工程人员切割、吊装作业负责人杜某调度汤某驾驶的徐工60挖掘机拟对8#桩基底部位置做开挖,以便重新对钢护筒进行切割。事发前现场作业人员魏某在8#钢护筒上部捆绑好钢丝绳后,杜某到ZP1承台围堰平台协调吊机固定8#桩基钢护筒。

  10时05分许,在杜某离开基底作业面期间,汤某在8#桩基钢护筒未完成支撑固定且未收到杜某的开挖指令情况下,擅自驾驶徐工60挖掘机在8#桩基钢护筒底部进行挖掘作业,导致面向挖掘机的半边钢护筒失稳倾倒向挖掘机驾驶室,汤某发现钢护筒倾倒时采取紧急避险,在逃离驾驶室时,身体被钢护筒砸压受困(半边身体已探出驾驶室)。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总工(技术负责人)曹某、杜某等人迅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并打电线分许,汤某被抢救转移至地面并由120救护车辆送往医院救治,医院全力抢救无效于12时05分宣布其死亡。

  惠州市鹅城大桥及引道工程建设项目(惠城区江北段)主桥ZP1钢围堰平台施工段8#桥墩钢护筒割除作业区域。

  1.鹅城大桥主桥ZP1钢围堰平台施工段深基坑:长38.2m、宽9.6m、高10.7m、面积366.72m²。分为上游区域和下游区域,事发位置在下游区域。

  3.8#桩的现状:高1.5m、直径2.1m、于2022年8月7日浇筑,浇筑方量为82m³。

  鹅城大桥主桥ZP1钢围堰平台施工段属于深基坑作业区域,围堰基底靠近钢梯位置为上游区域停放有2台挖掘机(柳工60、小松40);下游区域在8#桩基位置靠近上游侧停放1台徐工60挖掘机,机身被8#桩已切割后的半边半圆柱型钢护筒砸到驾驶舱前方位置。(详看附图1-2)

  10时05分,挖掘机驾驶员汤某进行挖掘作业导致半边钢护筒失稳倾倒时,在采取紧急避险时被倾倒的钢护筒砸压身体受困。

  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许某立即组织现场工作迅速展开应急救援行动,10时07分,项目部技术员黄某立即拨打了110、120、119等报警电话求救。经过各方协力救援,10时50分,将汤某救出并送往医院做抢救,最终于12时05分抢救无效死亡。

  江北街道获悉情况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格外的重视,主要领导立即作出指示,指派分管领导组织办事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前往现场配合市交通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区委、区政府,市交通运输部门,江北街道等部门获悉情况后,相继启动应急响应,指派相关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并有序做好事故善后及事故具体原因调查工作。

  经评估,事故信息报送通畅,信息流转及时,各部门救援医疗迅速、响应及时,处置工作合理、有效,防止了次生、衍生事故和,保障了社会稳定。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总体有力、有序、有效,应急响应程序合法,符合应急处置措施程序及要求。

  汤某,男,38岁,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安流镇吉水村委会*组。2022年11月28日,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派遣其至惠州市鹅城大桥及引道工程建设项目,操作挖掘机。

  2.医学鉴定:《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书编号:D442022424***),死亡原因:急性多发伤。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等标准和规定统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10万元。

  公安、应急管理、卫健等有关部门全力做好死者家属安抚等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已与死者汤某的家属签订赔偿协议,死者已火化。

  汤某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充分做好8#基桩钢护筒安全防护情形下,未得到作业指令擅自对8#基桩钢护筒底部进行挖掘作业,导致已切割的半边钢护筒失稳倾倒砸压挖掘机驾驶室,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一)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位,未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现场执行ZP1承台围堰技术交底不到位;现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

  (二)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杜某。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没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虽已明确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定相应实施工程的方案,安排人员到现场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但未能有效督促施工作业单位落实现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挖掘机操作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五)某大桥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理工作职责,未对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切割、吊装工程实施旁站监理,及时制止实施工程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

  (六)惠州市某中心。作为该项目建筑设计企业(业主方),负责对发包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虽已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但督促实施工程单位落实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监护管理工作还存在不足。

  1.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位,未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现场执行ZP1承台围堰技术交底不到位;现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惠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杜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没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惠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3.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挖掘机操作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议由惠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4.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鹅城大桥及引道工程建设项目部对该项目现场管理存在的问题,建议由交通运输部门对该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处理。

  5.某大桥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理工作职责,未对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动火、吊装工程实施旁站监理,及时制止实施工程人员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建议由住建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处理。

  惠州市某中心对督促实施工程单位落实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监护管理工作存在不足的情况,建议由市交通运输局对惠州市某中心在惠州市鹅城大桥及引道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人员做处理,并责成惠州市某中心向市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检查。

  黄某,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鹅城大桥及引道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员,对施工现场管理不细致。建议由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公司内部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李某,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鹅城大桥及引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员,未能有效督促施工作业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建议由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公司内部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陈某,某大桥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惠州市鹅城大桥及引道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监理,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未安排安全监理员对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动火、吊装工程实施旁站监理。建议由某大桥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根据公司内部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项目实施工程单位、劳务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实施工程单位对项目的管理不够细致,建筑设计企业督促实施工程单位作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细,现场监护、督促人员安全管理工作缺位,作业人员未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培训教育、技术交底不到位,对风险的辨识和解决能力不足。劳务单位的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位,未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工人进行深基坑动火、吊装等作业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能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对施工人员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位,未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现场执行ZP1承台围堰技术交底不到位;现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等现场管理问题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下达书面整改或停工建议,未完全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管工作职责,事故教训极其深刻。

  (三)实施工程人员违章指挥和安全培训缺乏,埋下事故隐患。安全教育培训走过场,生产操作技能培训不深入,内容缺乏针对性,部分操作人员岗位技能差,缺乏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和基本操作技能,不清楚本岗位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处理不正常的情况能力差。

  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一直在改进和完善自身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全方位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常态化巡查检查,切实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发生。(一)狠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事故责任单位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同时,实施工程单位要加强对劳务公司的统一协调、管理,采取比较有效的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督促劳务公司一定要按照工程方案开展施工。施工项目负责人一定要具有相应资格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中标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依法到岗履职,确需调整时,必须履行相关程序,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度落实到位。

  (二)建立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保障施工安全。建筑设计企业、监理单位要对施工现场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检查、管理,组织检查、消除施工现场事故隐患,各施工公司要严格技术管理,严格执行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技术交底的编制、审批制度,现场实施工程人员不得随意降低技术标准,违章指挥作业,及时有效地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并且督促实施工程单位及时整改,发现不安全的施工行为要立即制止,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的发生。

  (三)举一反三,加大建筑施工工地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培训,杜绝类似事故发生。针对近年来建筑施工行业领域发生多起事故,建设工程相关单位需切实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各单位的安全责任和国家建设工程有关标准的要求,严格规范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要逐步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落实,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落实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尤其是“深基坑”等危大工程落实情况,加大对施工现场工地的安全监管和执法力度,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持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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